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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全省科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新闻宣传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通讯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
  (三)新闻报道稿件采用情况。
  (四)其它新闻宣传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考核范围:各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省农科院、医科院、科学院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标准
  (一)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最高记录10分;
  (二)通讯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最高记录20分;
  (三)新闻报道稿件采用情况,最高记录40分;
  (四)其它宣传工作的落实情况,最高记录30分。
  其中,新闻报道情况考核范围暂定中央、省和市级各一家平面媒体,即《科技日报》、《大众日报》、本市党报。其记分按照下列方法累计折算(即当年最高分折算为40分,依次类推)。
  《科技日报》每篇满分30分,《大众日报》每篇满分20分,本市党报每篇满分10分。同一内容在不同级的报纸上刊载,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依照发稿位置和字数,在相应媒体的计分规则为:头版文章和其它版面的头条文章计满分(头版头条加倍计分),300字数以下计满分的1/5,其它文章和图片计满分的1/2。
  第五条 报送方法
  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传。每月将三家媒体刊登的稿件(注明刊登的媒体名称、刊登时间、版次、文章标题、作者姓名、全文内容、网络链接地址)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到:kejiting@126.com ,经宣传办公室核实后在厅网站发布,并公布计分排名。
  第六条 考核办法
  为扩大科技宣传和便于统计、考核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科技厅网站首页特增设《媒体报道》栏目,各单位分列科目。厅宣传办公室每月汇总统计各单位刊发的稿件情况,并根据得分情况给予先后排名,在科技厅网站《媒体报道》栏目中通报。
  第七条 奖励措施
  每年对各市、省级以上高新区和相关科研单位的科技宣传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出科技宣传先进单位和科技宣传先进个人。对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0年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厅宣传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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