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鲁卫医发[2010]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 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发展原则
(一)坚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二)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原则。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三)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监管,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发展措施
(一)宏观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到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手抓发展促进,一手抓依法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又快又好发展。
(二)依法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民营医疗机构,并且符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民营医疗机构申报的审批事项要热情服务,提高效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审批医疗机构,严禁借管理之名乱收费、乱摊派。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康复、中医、民族医、护理、老年病等医疗机构,鼓励在大城市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疗服务医院,在中小城市设立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综合和有专科特色的综合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