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划前期工作报告、专题研究6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5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5)评审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6)听证材料3份(复印件),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7)规划修编有关成果的电子光盘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二、乡级规划
乡级规划包括乡、镇、场的规划。
(一)初审
1、《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垦殖场、水产场等)函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进行初审;
2、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规划》成果的初审程序对乡级《规划》成果进行初审。
(二)评审程序
1、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乡级《规划》成果进行初审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评审;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3、通过评审的,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并形成书面修改说明。
(三)报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垦殖场、水产场等)对通过市国土局组织专家评审的《规划》成果,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组织听证后,向县(区)人民政府报送要求组织审查的请示;
2、县(区)人民政府收到请示件后,转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审查;
3、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商县(区)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
4、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国土部门的综合审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批准《规划》的请示文件,并附书面的县(区)有关部门意见和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综合审查意见;
5、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人民政府转办件后,商市直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按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核定;
7、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核定的回复意见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