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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南昌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4)规划前期工作报告、专题研究6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5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5)评审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6)听证材料3份(复印件),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7)规划修编有关成果的电子光盘3份,其中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市国土资源局留存1份。

  二、乡级规划

  乡级规划包括乡、镇、场的规划。

  (一)初审

  1、《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垦殖场、水产场等)函请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进行初审;

  2、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市国土资源局对县级《规划》成果的初审程序对乡级《规划》成果进行初审。

  (二)评审程序

  1、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对乡级《规划》成果进行初审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评审;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3、通过评审的,乡(镇、场)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并形成书面修改说明。

  (三)报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场(垦殖场、水产场等)对通过市国土局组织专家评审的《规划》成果,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组织听证后,向县(区)人民政府报送要求组织审查的请示;

  2、县(区)人民政府收到请示件后,转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审查;

  3、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商县(区)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后,报县(区)人民政府。

  4、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国土部门的综合审查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要求批准《规划》的请示文件,并附书面的县(区)有关部门意见和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综合审查意见;

  5、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人民政府转办件后,商市直有关部门,对《规划》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按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核定;

  7、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省国土资源厅同意核定的回复意见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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