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南昌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0〕9号)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局制定的《南昌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南昌市县乡两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规定
为规范我市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成果审查报批工作,提高规划修编成果质量和审查报批工作效率,根据《江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赣府厅字〔2009〕195号)及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县级规划
(一)初审程序
1、《规划》成果编制完成并征求县(区)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县、区国土部门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查;
2、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初审;
3、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文件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初审;
4、通过初审的,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并形成书面修改说明。
(二)评审程序
1、县(区)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后,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报省厅评审;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请示文件后,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并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评审;
3、通过评审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意见对《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书面修改说明。
(三)报批程序
1、县(区)人民政府对通过省厅评审的《规划》成果修改完善并按程序组织听证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上报省政府审批的申请;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人民政府转办的县(区)人民政府要求上报审批的请示件后,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市商业贸易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统计局、市旅游局、新农村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综合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