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城乡育龄妇女住院生育的经济负担,确保母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保基本和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所辖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业务经办)
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政策宣传、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在保险有效期内,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 (统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