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0〕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城乡育龄妇女住院生育的经济负担,确保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保基本和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所辖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业务经办)
  市和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政策宣传、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在保险有效期内,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第六条 (统筹模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