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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通知
(成府发〔2010〕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规定,现就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过程中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其他区(市)县缴费基数调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二、各区(市)县缴费比例调整为缴费基数的20%(其中个人部分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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