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相关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适用本办法人员身份的认定,以及用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的归 集、上划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医疗保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即时同步结算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为优抚对象提供周到便捷的经办服 务。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优惠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制度、监管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量、落实相关减免优惠政策。
在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成立的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领导下,借助城乡医疗救助平台,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单 独列账管理。
对于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补助后,医疗费负担仍然较重,影响正常生活的优抚对象,由区县给予临时补助。
区县医疗保障水平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区县人民政府应予妥善解决。
九、工作要求
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基本医疗需求,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优抚对象高度负责 的态度,确保统筹资金到位,切实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切实抓好落实。
十、其他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办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意见 》(津民发〔2006〕66号、津财社联〔2006〕110号)和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号)执行。
(二)一至六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医疗保障办法,参照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印发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津民发 〔2008〕11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