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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医疗费结算实行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一站式"即时结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实行信息化标识管理,优抚对象凭优抚对象医疗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联网 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住院医疗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其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补助实行即时同步结算。
  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伤情复发,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安排由区县评残鉴定机构对其残情进行鉴定,认定其符合 旧伤复发,其治疗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优抚对象在尚未实现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对于新批准的 适用本办法的优抚对象,其医疗报销待遇和医疗补助政策应于优抚对象身份批准之日起执行,批准之日至办理参保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对以上 各项目本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每季度第一周,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递交本人垫付的医疗费单据,统一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结算。
  七、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用于医疗补助。
  3.社会捐赠资金。各区县从每年接收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提取10%用于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免征各项税费。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医疗补助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专户。
  各区县财政应安排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季从市对区县的调度资金中扣减,划入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专户。
  (三)市民政局负责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中筹集的医疗补助资金,按季划入市财政医疗补助资金专户。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每季度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季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支出情况和下季度医疗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 局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使用计划审核后,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市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医疗补助资金安全完整,依规定使用。
  (五)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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