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优抚对象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高于社会成员平均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充分体现特殊社会保障;
(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坚持综合保障的原则,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医疗补助为支撑、医疗服务机构优惠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模式;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托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平台,实现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一站式"服务;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通过市、区县财政分级筹集的方式,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动态调整机制;
(六)坚持优质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补助制度,探索实行谈判付费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享受国家伤残抚恤的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伤残人员;
(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四、参保及缴费
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方式。优抚对象中的学生、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未成年人,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保;其余人员由市民政局统一为其办理参 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