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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食品及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及进货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食品及重要商品的总经销、总代理、批发市场、批发(配送)、二级批发和批零兼营等有批发业务的企业(户)以及所有具有二次销售行为的食品及重要商品经营者,要为购买其产品的其他经营者提供“进销货票证通”的进货凭证。同时留存销货凭证,作为销货台账保管。

  第十二条 经销食品及重要商品的商场、超市、小食杂店、仓买店等所有零售企业(户)(已经建立统一规范的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大型连锁超市除外)在进货时,须向批发企业(户)索取“进销货票证通”的进货凭证。同时留存此凭证,作为进货台账保管。

  第十三条 经营者从未执行本《办法》以外的地区购进食品及重要商品的,仍要依法履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查验记录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及重要商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各连锁销售经营者自行采购的商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蔬菜、水果和经粗加工的干货类、水产品类、畜禽类农产品以及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能够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农产品收购证明(产地证明)或农产品基地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进货发票或有供货方签名的有效销售凭证原件等。特殊疫情时期,还应索取非疫区货源运输证明、卫生防疫消毒证明等。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须如实向食品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经营者应配备相应的设备或工具,对购进的散装食品进行检验或送检。任何食品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及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经营者进货后,应按照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并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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