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食品及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及进货查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制定的《哈尔滨市食品及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及进货查验管理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食品及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及进货查验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及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及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及进货查验,是指经营者对进入我市商品交易市场流通的食品及关系到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证明该商品质量和合法性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向购货经营者提供如实记录食品及重要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销货凭证,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食品批发市场和食品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副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