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被撤销全省卫生行业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在原级别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领导,成立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宣传处。
省卫生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由省卫生厅党组成员、各处(室、局)负责人组成,由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兼任主任,分管厅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宣传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甘肃省卫生厅系统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卫生行业为人民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甘肃省文明行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树立先进典型,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是新时期党的作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在卫生行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卫生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应积极行动起来,踊跃参与甘肃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的争创、评选活动。
第三条 先进个人的评审工作在省文明委的指导下,由省卫生厅文明办负责组织安排。
第四条 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对申报先进个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加注意见上报省卫生厅文明办,参加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第五条 申报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