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的推荐和评选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申报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已命名表彰的单位撤销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原则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由省卫生厅颁发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奖牌,并命名表彰部分文明集体。
第十三条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同等对待、同等奖励。对获得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表彰的各类文明单位,有条件的单位可对全体干部职工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实施
公务员法的机关(含经审批的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优秀公务员可按20%的比例确定。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研究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 各单位文明办要加强文明单位的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工作安排总结、申报审批表,有关创建活动的记录、照片、音像资料以及单位重大变动情况,各类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六条 获得全省卫生行业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须每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于年终向省卫生厅文明委和当地市州文明委报送自查报告,凡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其荣誉称号。省卫生厅文明委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考评,凡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请省卫生厅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