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指导全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省上本着纠建结合、重在创建的原则,制定了《甘肃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甘肃省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管理办法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甘肃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争创省级文明单位,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文明委《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是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够在全省卫生行业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是省卫生厅授予的厅级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开展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省文明委的领导下进行。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班子建设、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科学管理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卫生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优美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主要内容,以建设学习型、诚信型、服务型、节约型、创新型、和谐型单位为目标,坚持从群众最欢迎的事情做起,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改起,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让人民群众从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得到实惠,促进卫生事业和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全省卫生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