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院管理。定点医院收治的确诊患者经过积极治疗后,符合卫生部《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的,经医疗机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出院。
(七)信息报告。医疗机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卫生部有关要求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甲型H1N1流感疫情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为了切实加强对重症、危重症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其中,厅直6家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直接报省卫生厅,兰州市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告)每日17时前以邮件(mpzwstjkc@126.com)形式填报属地《甘肃省重症、危重症救治情况摘要表》。对于信息报送不及时,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缓报,导致延误甲型H1N1流感患者医疗救治的,要严肃追究当事医疗机构管理者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责任。
(八)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的判定标准和程序
凡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阳性者、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在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转院、转科等情况均视为一个连续的治疗过程),不论有无基础性疾病,是否混合其他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感染,均纳入死亡病例报告范围。救治医院出现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告省卫生厅甲型H1N1流感值班室,省卫生厅于接到死亡报告4小时内,填写《甲型H1N1流感死亡病例报告表》报卫生部应急办。同时,应及时、规范地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络直报系统”中认真填报死亡病例相关信息。
(九)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工作
各地要按照我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卫发[2009]69号)和《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抗体血浆采集工作的通知》(甘卫医发[2009]232号),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择和组织的符合捐献血浆者选择标准的甲型H1N1流感康复人群、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人群,在自愿知情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安全有效采集捐献者血浆,并实行血浆采集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上报省血液中心,并由省血液中心将汇总信息同时报卫生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输血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