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医疗机构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应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预案,实行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要按照《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
甲型H1N1流感医院感染控制技术指南(2009年修订版)》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和患者处置程序,切实做好消毒、隔离和防护等工作。
2.定点医院。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我省具有收治能力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收治定点医院(以下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在病区设立专门重症监护室,配备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必要设备。负责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
四、医疗救治分级响应和终止。当救治能力超过相应救治能力时,按照级别响应。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视疫情情况决定终止。
五、诊疗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等、省级技术指南和要求开展诊疗工作。
(一)预检分诊。根据全省疫情情况的变化,全省具有甲型H1N1流感救治能力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为甲型H1N1流感定点收治医院(以下称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按照卫生部《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开展预检分诊工作。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明确流感样病例就诊程序。
其他医疗机构对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应及时进行诊治;发现符合卫生部《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临床表现的病例要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控机构,对疑似重症和危重病例应当立即转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治,不得滞留病人。
(二)分级分类救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积极诊断治疗,并注意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疗救治工作中作用。对于病情复杂的,应及时组织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