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关于同意认定浙江东洲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批复
(杭经资源〔2010〕34号)
富阳市、淳安县经贸局,临安市经发局,拱墅区发改经济局:
你们上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的请示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 156号、157号和《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等文件精神,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认定以下1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淳安县千岛湖华瑞废纸回收有限公司
二、同意认定以下3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