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阅读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3名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四)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未经首席听证员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明;
(二)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
第十七条 首席听证员、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分析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听证重点内容,拟订听证提纲。
第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开始时,首席听证员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
(二)被申请人答辩,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出示相关证据;
(三)第三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
(四)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进行辩论;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首席听证员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第二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首席听证员、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案由;
(五)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被申请人答辩的事实和理由,出示的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