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全部补偿金收入应折算成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不享受低保待遇。
(七)因国家征用耕地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并获得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的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折算成可分摊月数;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全部补偿金折算成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如果有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将当年土地收益计入家庭总收入中。
(八)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用的人员,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补偿费提前用完(以使用凭证为依据),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待遇。
(九)计算申请人和低保家庭收入时,有赡养、抚(扶)养费支出的,应从其家庭收入中扣除;有赡养、抚(扶)养费收入的,应计入其家庭收入。
赡养、抚(扶)养费支出或收入的计算方法:
1、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如果法院提供无法执行证明的,不计入家庭收入。
2、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抚 (扶)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上的,按下列公式计付赡养、抚(扶)养费。
计算公式:赡养、抚(扶)养费=[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保标准×200%×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数]÷[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口数+被赡养、抚(扶)养人数]
3、实际支付赡养、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支付额计算。
赡养、抚 (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当地低保标准两倍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
(十)外出务工人员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实际收入一时难以核查的,按不低于经营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申请人家庭有灵活从业人员的,其收入依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行业收入测算标准进行认定;收入难以认定的,按照当地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十一)认定家庭实际收入的有效证明。
1、在职职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2、下岗、失业、退休人员实发的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退休金,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由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4、从事第三产业非正规就业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5、从事建筑业、修鞋、缝纫、废品收购、家政服务、保洁、保绿以及公益性劳动等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证明,由本人申报或由知情人提供情况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其他管理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6、农村务农收入由所在地村委会确认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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