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负责低保对象保障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3、定期核查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
4、组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单位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推荐就业或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5、指导居(村)委会开展低保工作;
6、负责低保报表统计及档案管理,管好用好低保信息系统;
7、提供低保政策咨询服务,调查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四)社区居(村)委会职责
1、受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受理本社区(村)居民的低保申请,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负责调查核实申请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3、及时张榜公布上级审批确定的低保对象、补助金额以及低保政策、保障标准等情况;
4、跟踪核查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5、组织辖区法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做好管理和登记工作;
6、做好低保对象相关信息的录入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一)凡是本市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待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或抚(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
1、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2、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3、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4、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户口已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成员。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
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是指以下两类贫困家庭:1、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患重病、因重度残疾、因未成年或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对被赡养、抚(扶)养人提供物质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2、家庭中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下落不明、失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原因无法与被赡养、抚(扶)养人保持联系。
对有一定收入的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三)对本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无固定职位,无规范的工资和收入计算方法的工资和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病残人员,年满25周岁后单身,其父母无工作或依靠退(离)休金、遗属补助费生活的,病残人员本人可以单人户申请低保,按所在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