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低保工作原则
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
(三)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公平、公正、公开。
二、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低保工作。
(一)市民政部门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会同市财政、物价、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市低保标准;
3、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低保资金使用情况;
4、指导、监督、检查低保工作,受理低保政策咨询和投诉;
5、负责本市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管理及其他与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二)区民政部门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编制本行政区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和年终决算;
3、负责低保对象的抽查、审批和定期复核工作;
4、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5、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落实低保工作相关制度规定;
6、组织街道(镇)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7、负责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低保信息系统,做好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8、做好低保信访工作,受理本地区低保政策咨询,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申请低保待遇家庭的复核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