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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机制

  (二十九)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负责组织制定总部经济发展重大政策、战略规划,审定和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奖励和补贴办法以及总部经济发展具体措施,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总部企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十)狠抓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督促检查机制,定期评估各级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绩效,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区(县级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清理不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于本意见颁布实施半年内完成相关配套措施和操作办法。

  附件:
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一、二、三条款要求:

  一、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金融业除外)。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本标准选取上一年度的世界500强企业)。

  (二)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中国企业5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中国连锁100强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类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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