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实施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单列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在年度缴纳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下同)合计5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中,确定100名左右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实行单列服务。
单列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及时办理引进手续,并协助解决总部企业重点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市公安机关对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并可在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选择入户;对不愿意改变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港、澳、台籍的,可采取柔性流动方式,申领《广东省居住证》并享受相应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需要长期在我市居留的外籍总部企业重点人才申办1-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手续,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市卫生部门建立总部企业重点人才医疗健康保障机制,参照市有关优诊待遇对总部企业重点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为总部企业重点人才提供服务。
(十八)提供安家支持。对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我市并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市国土房管部门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对其重点人才提供安家支持。
八、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
(十九)总部企业落户奖。2010年及之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认定当年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十)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现有和2010年及之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对上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或补贴,奖励或补贴金额以500万元为上限。连续5年获得500万元奖励或补贴的总部企业,另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或补贴。以上奖励或补贴资金可由总部企业自行分配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也可作为财政拨付给总部企业扩大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支持资金。对缴入市、区(县级市)库年环比新增税收额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10名的,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税后100万元奖励。
(二十一)办公用房补贴。2010年及之后从外市迁入广州,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并进驻本意见第(八)项规定的总部集聚示范基地的,其本部租用该示范基地自用的办公用房,按市场指导价的3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2010年及之后在广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新建成或购置自用的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补贴。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