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促进工业园区功能置换。鼓励中心城区外围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为集聚设计研发、管理销售、物流配送、咨询策划等具有总部功能的综合工贸园区,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十一)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总部企业重点集聚区、重点企业及重点项目的供地,经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
(十二)创新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融资。
(十三)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加快总部企业及其所属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支持总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等多种方式融资。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总部企业项目投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六、推进总部企业技术创新
(十四)鼓励总部企业技术创新。市科技资金、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要向总部企业自主研发设备替代进口设备倾斜,向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联合攻关和开发倾斜,向推进国际先进管理和运营模式以及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等方面倾斜。总部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所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五)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总部企业建立的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获得国家、省补贴的,给予配套支持。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对研发水平处于国内领先的、具有总部功能的研发中心给予政策支持。
七、实施更有效的人才服务措施
(十六)加大总部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结合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全面梳理各类总部企业人才需求并编制年度人才开发目录。采取措施吸引高端人才服务机构为我市总部企业开展猎头、人才培训、人才认定和测评等服务,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所需高端人才的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创新总部企业人才培训形式,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校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