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城乡道路客运及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区运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以及省交通运输厅1月13日召开的贯彻会议精神,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时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情况逐级上报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我局现将实施要求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交通运输局由分管道路、水路运输的关小帆副局长负责统筹实施、组织开展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及水路客运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局办公室、运输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金湾交管总站、斗门区交通局,市水上运输管理处等负责相应的具体事项落实工作。
根据以上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由以上科室及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专责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政策宣传、业务指导、报表收集,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在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客运及水路客运企业填报基础上,组织各级交通部门对本辖区上年度客运车辆(船舶)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并对客运用油量汇总表进行核实(运政信息系统数据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上报。
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专责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贺卓娃
副组长:林仰东、许强、欧丽贤
组 员:张全海、李沛阳、符气云、曾新东、彭同森、向阳、卓晓燕、黎永森、梁艺钟、曹伟强
二、成品油价格补助对象与范围
(一)补助对象
1、持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道路运输许可凭证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经营者经营的客运车辆。
(1)城市公交、出租车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出租车客运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2)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