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要充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专业技术干部,按规定配置执法装备,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一﹚严格依法从业和依法许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凡是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并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方可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行为。加大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力度,严格依法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执业、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十三﹚推进专项和联合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开展好日常执法和专项执法,又要加强联系、沟通与协调,根据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势,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容易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二十四﹚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建立健全打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责任制,对在查处非法开采煤矿、非煤矿山,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活动中失职、渎职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的责任。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
﹙二十五﹚完善预案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市政府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县级政府每年要组织1-2次应急演练。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