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管。市、县两级要参照国家、省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在2010年上半年为安监部门增设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划定职责,全面展开工作。争取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和机制,改善技术装备,全面提高监管队伍素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使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建设和检测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现场作业秩序。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采用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措施,实现职业危害的本质安全。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按照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业人员配置合格的防护用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等,达到有效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目的。
﹙十七﹚开展日常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重大节日及重要时段,要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掌控各种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重大隐患要按照“领导包案、分级负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的要求,逐一确定整改督办单位。继续推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建立隐患监督“责任倒查”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十八﹚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季节特点及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特别要加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电力设施、水利设施、校舍等专项治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减少事故发生。
﹙十九﹚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把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纳入产业结构调整范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改变企业规模小、基础弱的状况,从源头上遏制企业安全生产“先天不足”问题。扶持高危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上剧毒、高污染小化工项目。下大力解决化工企业与居民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问题,推动化工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企业相对集中区。对政府确定的搬迁企业,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搬迁期间的安全。
五、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