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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


  ﹙十一﹚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各县(市)、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任务。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经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或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凡是新进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2010年,努力完成10万人的培训任务,利用3-5年时间,完成包括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内的50万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任务。

  ﹙十二﹚继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规范,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0年,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达标率实现20%;各县(市)、区属机械制造、纺织类企业,要完成市下达的指导性计划数量。力争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较大规模的机械、纺织类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达标率实现80%,由此提升全市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十三﹚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导、部门强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形成企业自觉主动、政府督导推动的格局,使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持之以恒、持续改进。

  ﹙十四﹚全面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在作业现场的落实。

  ﹙十五﹚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全面地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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