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安监、煤监、消防和投资主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企业安全投入情况,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情况以及其他安全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保证各项安全投入用于安全生产。
三、健全完善抓基层打基础机制
﹙八﹚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制度建设,发挥乡镇一级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作为基层安全生产工作的根基,作为县级安监部门工作延伸的立足点。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采取委托乡镇(办事处)执法、成立执法队或授权监管等形式,逐步理顺基层安全监管关系,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委托执法的方式、权限及内容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村办企业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安全生产“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问,责任有人担,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九﹚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意见》(石政办发〔2009〕40号)的要求,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已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建设标准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命名后的管理工作,抓好促进项目的深化实施,循序渐进,持续改进;正在创建的街道办事处要借鉴“全国安全社区”创建试点的经验,在务实和创新上积极作为,力争早日达到全国安全社区建设标准。通过创建活动,使全市安全社区建设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升,社区面貌有较大程度的改观。
﹙十﹚大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广泛持久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扎实抓好“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专题宣教活动,大力培育和组织安全文化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园区、进农村、进家庭,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使广大民众和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注生命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