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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


  ﹙四﹚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事故类别等级,由市或县级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的该级政府审查批复。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二、健全完善安全投入机制

  ﹙五﹚企业要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予以保证,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出现安全欠账;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等高危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并确保用于安全生产;全市所有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按时足额专户存储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同时,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职工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六﹚政府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监管装备等安全设施建设。每年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增长额度不少于上年度安全生产投入的10%。列入市、县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政府要拿出专项资金支持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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