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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
(石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夯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确保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全市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市直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将亿元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并与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一起,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同时部署、同步考核。

  ﹙二﹚强化两个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管好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中枢的安全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将其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三﹚完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和述职制度。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上级领导同该地区政府主管领导进行约谈,提出工作要求;政府领导要按规定定期向本级党委、人大述职。健全和完善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促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恪守承诺、诚信履责,推动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长效管理机制。对违反承诺内容发生事故的,按照事先的承诺内容进行惩处,并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及影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年度内不能参加各类评先活动。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各种奖励、评先,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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