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补贴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一)《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优惠证》或《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
(五)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此项材料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存档):
1. 从事保姆、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餐饮服务、家居设施维护工作的,提供雇主或服务对象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和承诺书(原件)。
2. 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的,提供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
3. 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提供雇主、服务对象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和承诺书(原件),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
4. 从事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的,提供相关部门与本人签订的经营协议(复印件)或雇主出具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证明和承诺书(原件)。
5. 从事果蔬零售工作的,提供合法市场与本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复印件)或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证明(原件)。
6. 到农村承包种养业工作的,提供承包协议书(复印件)。
灵活就业类型如有调整的,提交申请补贴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补贴拨付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请补贴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按人员来源分别送交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二)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送交材料后,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核实申请人灵活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情况属实的,在办事大厅或珠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负责填好《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补贴花名册》,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报送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下同)审核。
(三)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件原件上和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享受补贴的情况,并在《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后8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内连同相关材料转送市、区财政部门。
(四)市、区财政部门在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来的有关补贴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的用款计划审批,并由经办单位通过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八、其它事项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安排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市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由市就业资金支付;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由区就业资金支付;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按照5:5的比例,分别由市、区就业资金承担;残疾人的补贴从残疾人劳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