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2010〕1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局,各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再就业,规范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和《关于修改珠府〔2008〕138号文第二十四条的通知》(珠府〔2009〕1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已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下列类型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从事保姆、社区保洁保绿、家教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钟点工、书报刊和福利彩票销售、家居设施维护、再生资源回收、果蔬零售、餐饮服务、社区来料加工、社区工艺作坊工作。
(二)到农村承包种养业工作(只限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灵活就业类型,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条件
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市规定的灵活就业补贴范围;
(二)每季度结束后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备案手续;
(三)《优惠证》人员按时缴纳城镇基本养老和城镇基本医疗社会保险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时缴纳城镇基本养老社会保险费。
四、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补贴标准
(一)《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按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0%给予补贴。
(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额度给予补贴。
本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工资下限,以及政府补贴比例发生变化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