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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0]35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 元/月;二类地区,790 元/月;三类地区,670 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时;二类地区,6.4元/小时;三类地区,5.4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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