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9日)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九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宣传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
《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