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技术中介组织发展,完善科技经纪人制度
1. 促进技术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技术中介组织的评价、激励机制,培育和扶持我市技术中介组织的发展。开展技术中介组织的示范试点工作,扶持和发展股份制或合伙制的技术中介组织。(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2. 培育科技经纪人队伍。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高素质的科技经纪人,充分发挥科技经纪人在促进产学研用结合中的作用,促进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帮助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帮助企业引进国内外专家加入研发队伍,提高企业研发能力。(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四)完善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机制,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平台
1. 建立高校、科研单位的创新平台。政府支持高校、科研单位、企业建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创新平台。从2009年11月起,已建立的创新平台原则上全部向社会公开开放,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2. 扶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扶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各种创新平台,发挥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强对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知识培训
支持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为企业培养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针对企业发展的重点急需,开展多层次、多专业、多形式的各类培训,充实提高企业各类人才的创新知识水平,不断更新企业管理层管理知识。3年内累计培训3千人次以上的企业相关人员,新培养2万名技术工人,2009年底,对企业相关人员培训1千人次以上。(市经贸委、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八、服务保障
为保障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取得实效,市直有关部门和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派出单位应做好以下政策保障:
(一)保障科技人员在派出单位的相关待遇。科技人员在被选派服务企业期间,原单位要保留其职务(岗位)和工资福利,并根据服务企业的时间计算相应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应当根据科技人员所作的贡献,支持其按照规定或约定参与分享创新利益。(市科技局、教育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