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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选择刊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选择刊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办[2009]82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管理,确保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刊登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根据渝府发[2001] 69号、渝办发[2002]3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选择刊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公报是《条例》赋予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发挥着“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主管、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其刊载的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政府公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切实按照《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的有关工作。
  二、及时报送。从2010年1月起,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需要向社会、基层和人民群众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须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以纸质件(1份)和电子文档形式送市政府公报室。
  三、及时选刊。市政府公报室要对接收到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从重要性、必要性和时效性方面认真甄别,严格筛选,精心编辑,及时将社会、基层和人民群众需要的信息刊登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公报室要共同做好刊登文件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不泄密、不失密。市政府各部门报送文件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目标考核。
  市政府公报室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52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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