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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同意受理的,应及时将地质勘查报告送专家组审查,并在30 日内将审查报告提交给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如遇重、特大案件,经鉴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 日。专家组根据多数人意见形成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有不同意或者有异议的,应作为附件。

  (三)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专家组审查报告之日起7 日内,拟定鉴定结论初步意见并办文,由鉴定委员会成员审查会签。如遇重、特大案件,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议,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对鉴定报告进行集体会审。

  集体会审时,鉴定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审会由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并按以下议程进行:一是听取专家组审查情况汇报;二是鉴定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并讨论;三是鉴定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以多数票作出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审会的鉴定结论意见办文批复。

  第七条 鉴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说明

  一、非法采矿的界定含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第一条、第二条为准。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界定含义:未按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矿产资源,违反开采原则和顺序,造成矿产资源浪费和永久性呆滞,使矿产资源不能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按不同开采方法分为:

  (一)露天开采

  1、不按露天开采的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确定的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而采用高台段、掏底开采,引发安全隐患而无法采出的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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