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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具体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日常工作。

  专家组具体负责审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地质勘查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到现场实地调查后,再提出审查意见。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出具的书面审查报告,拟定鉴定结论意见书,提交鉴定委员会成员会签,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发。如遇重、特大案件,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提议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作出鉴定结论。

  第四条 专家组一般由3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一年轮换一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勘查、矿山开采、矿山测量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三)熟悉地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申请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申请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的请示;2、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情况调查报告;3、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通知书及签收回执; 4、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交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况的地质勘查报告(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提交相应的地质勘查报告)。其中,储量可靠程度要求达到111,报告应附不小于1/500 比例的现场实测地质地形图或中段平面图、采空区实测图; 5、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认证中介机构出具的当时当地非法采矿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论证书;6、非法采矿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7、其他有关印证非法采矿行为的材料;8、被委托的地勘单位及价格认证中介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二)申请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评审并经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

  3、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要求鉴定的请示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收到书面鉴定申请之日起7 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通知申请人在10 日内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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