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1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 〕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
2、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说明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
破坏价值鉴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建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