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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万名医师
  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协议书

  支援医院:
  受援医院:
  根据卫生部《2007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及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工作方案》要求,为明确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之间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一、支援医院义务
  1.按照要求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医疗队,到受援医院开展支援工作,时间为一年。
  2.受援医院充分论证、商议,帮助受援医院开展并完成以下支援项目:

序号

项目内容

负责医师

完成时限

 

 

 

 

 

 

 

 

 

 

 

 

 

 

 

 

 

 

 

 

 

 

 

 


  (根据支援双方确定的支援项目内容逐项填写)
  3.向受援医院提供技术支持的同时,协助受援医院进行人才培养,完善医疗规范,提高管理水平,使受援医院的临床医疗和医院管理均得到明显提高。
  二、受援医院义务
  1.全力为支援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负责支援人员在支援工作期间的管理与安全;
  2.受援医院开展和完成支援项目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支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3.支援工作结束后,依据双方协议对项目落实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履行确认手续,并报备自治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
  三、双方共同义务
  1.支援医院、受援医院商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工作进展、项目实施情况,并对支援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协商解决;
  2.支援工作结束后,支援医院、受援医院应对整个支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填报《内蒙古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开展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支援医院、受援医院各执一份,报备自治区、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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