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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受援医院设有3个院内重点专科,其中外科和内科专业至少各设一个。个别重点科室达到盟市重点学科要求;
  4.受援医院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执行有力。院科两级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的组织、评价体系健全,并有序实施;
  5.受援医院具备完善的设备和后勤保障管理体系,能够满足医院临床一线的工作需求,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6.受援医院应对灾害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明显提升。
  四、相关要求
  1.对口支援双方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沟通和协调机制,明确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签订对口支援协议书(同时报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切实履行;
  2.支援医院根据受援医院床位、工作量和所在地人口等因素,每年向受援县级医院派驻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够指导受援医院医务人员工作的高年资中级职称以上的医疗、管理、护理和医技等人员,派驻人员连续工作至少6个月可以轮换;
  自治区组织开展的对其他旗县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时间,对应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牧区工程项目的时间安排组织实施。
  3.支援医院每年应至少免费为受援医院3名医务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
  4.支援医院要保证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岗位、职务不变;
  5.受援医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口支援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符合医院发展实际的受援需求,制定分年度受援计划,提交支援医院;
  6.受援医院要为开展支援业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支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要及时向支援医院反馈支援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建议支援医院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7.受援医院选派到支援医院进修学习人员必须是品德优秀、业务素质较高的年轻医务人员,学习结束后能成为本院的业务骨干或学科带头人;
  8.受援医院要落实对派驻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派驻人员的管理,同时,要关心派驻人员的生活和工作,并保证安全;
  9.受援医院每半年总结一次对口支援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总结(包括支援任务完成情况、支援工作量、创新的做法、突出的先进事迹等)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10.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五、监督管理
  1.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开展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
  2.支援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医院不得参加等级复核和评审;
  3.因受援方原因未能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受援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受援医院以对口支援为由,擅自开展未被核准的诊疗项目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5.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6.对于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考核评估
  1.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口支援工作纳入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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