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1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9年12月,我省东莞、深圳接连发生2起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造成了较大压力,同时也反映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问题必须进一步予以重视。为深入贯彻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进一步强化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我厅决定从2010年1月15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现将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依据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3.《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质〔2009〕1号)
二、专项整治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范围
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以及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相关的施工总承包、监理、安装拆卸、租赁单位。
(二)整治内容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
(1)凡未办理产权备案的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严禁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