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全省统一使用农业部组织编写的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教材《大中型拖拉机》或《农业机械修理》以及我省主编的《联合收获保护性耕作机械化实用技术培训教材》(人民武警出版社出版)。
各培训机构要根据自己的培训任务,科学安排,合理分配培训资源,力争2010年2月底前完成所承担的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任务。
七、考核验收
(一)培训考核
1、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要说明受训农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培训台账应由受训学员亲自签名。
2、学员申请农机驾驶证的,教学人员要如实填写农业部规定的《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并亲自签名。
3、参加培训的学员要参加理论考试和实习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编号并印制的“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结业证书”。
本着减轻农民负担、提高购机农民从事农业机械化生产能力的原则,各培训机构可将阳光工程培训与农机驾驶、职业技能鉴定结合起来,实行“一训三证”的培训模式,即:取得“阳光工程农机培训结业证书”的学员,可自愿申请农机驾驶证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农机驾驶证考试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申领农机驾驶证的学员,其培训记录要注明“阳光工程”字样。
(二)项目验收
1、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由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2、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培训台账、培训结业证的发放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县阳光办,同时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
3、县阳光办根据农机管理部门的验收报告,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培训审核合格证明。
4、培训机构凭受训农民提交的培训券、培训台帐以及县阳光办出具的培训审核合格证明,到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帐。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机培训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任务之一。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是提高农机作业服务人员技能和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机化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农机化科技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工作,省农机办成立由办领导挂帅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质量处,具体负责有关组织管理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要成立培训工作实施小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督导与检查,坚决杜绝违规现象发生,确保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