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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10]4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和学籍管理秩序,逐步完善素质教育工作机制,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毕业生资格审核及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各普通高中学校要结合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普通高中新课程教学常规管理水平,把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学分管理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我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电话:0731-84714912。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试行)》(湘教发〔2008〕79号)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精神,从2010年起,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发放管理办法按照“统一标准、四级管理、证书基本信息与电子注册信息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统一标准

  湖南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经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审核,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准予毕业、结业或肄业,发给相应证书:

  (一)毕业标准

  在普通高中学校修业满三年(经学校批准,跳级学生除外),且同时达到下列四项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湖南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1、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2、修满144个学分(其中必修学分116个,选修学分28个);

  3、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4、考查科目成绩各科及格(60分以上)。

  (二)结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湖南省普通高中结业证书:

  1、修业满三年,但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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