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5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的管理,建立有序的两定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和促进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10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5〕15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96号)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供医疗服务1年以上。
同一经营主体开办的医疗机构已被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大中城市和我市各统筹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在我市开办同类医疗机构并符合其他申报条件,不受时间限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受时间限制。
(二)开展的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业务用房实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功能分区设置,设施无障碍。
(四)开展住院医疗业务的,卫生部门批准的住院床位和实际开放床位均不少于20张。口腔专科门诊牙椅不少于5台。
(五)配备固定医师(不少于2名)、专业药剂人员和护士。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六)服务流程规范,标识清楚、醒目,环境卫生整洁,服务态度良好。
(七)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材料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