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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盘山风景区联票价格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盘山风景区联票价格的批复
(津价费〔2010〕15号)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津盘山风景区制定联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 [2010]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鉴于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已于2009年12月28日调整,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的规定,重新核定盘山风景名胜区与上方胜境景区联票价格为淡季每人每券70元,旺季每人每券100元。选购盘山风景区门票或上方胜境景区门票或联票应由游客自主确定,不得捆绑或变相向游客强行销售。
  二、盘山风景名胜区与上方胜境景区联票价格的减免范围:
  (一)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军官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票游览;
  70周岁以上的老人凭《天津市老年优待证》、离休干部凭《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免票游览;1.2米以下儿童免票;
  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票游览。
  (二)大、中、小学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凭学生证实行半价优惠;
  (三)对旅游团队实行门票价格优惠,其优惠幅度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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