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5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行政区域内及呈贡新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个开发(度假)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他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
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及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向精品化、规模化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及节能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