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服务外包的范围和比例,为民间投资进入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等服务领域创造条件。
二、财税政策扶持
(七)加大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采取财政性资金补贴、贴息等形式,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等,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三、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八)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建立对中小企业投资的奖励机制,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凡单笔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每笔奖励投资机构10万元。
(九)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政策性担保机构应重点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倾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的中小企业贷款代偿损失,给予20%以内的补助。对经评审风险控制管理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控制奖励。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与商业性、会员制担保公司的合作。
(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对成功发债的中小企业,由同级财政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担保机构按代偿损失的15%给予代偿损失补贴。
四、土地政策支持
(十一)加大供地支持力度。民间投资工业企业应按照工业布局规划要求,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鼓励企业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或标准厂房。对投资规模小,生产周期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经核准,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费用。对经营性用地,合理确定单宗土地规模,在出让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小宗地用于民间投资开发利用。民间投资企业除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外,可以根据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市政府确定的旧城改造和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项目,可吸引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项目涉及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含增加容积率)的,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土地使用条件改变前后评估差价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