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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1月20日 川办函[2010]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四川省2010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2010年度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
直接购电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办法〉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04号)精神,按照国家电监会等三部门《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要求并结合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直购电试点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直购电试点,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和水电资源的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实现发电、输电和用电企业“三赢”,促进了电力工业和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预计2010年我省大约有500万千瓦水电装机投产发电,丰水期有大量的富余电力需要消纳。同时,我省灾后恢复重建仍在加快推进,大批公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产业项目和民生项目正在加紧建设,需要大量钢材、水泥、管道等物资。实施直购电试点可平抑物价,保障供应,对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和全省经济巩固回升、加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准入条件

  (一)电力用户准入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电价成本占生产成本高的重点优势企业,经规定程序审查后,可参加直购电试点。一是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对钢铁、电解铝、电石等12类产品设置严格准入条件(见附件1),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纳入直购电试点,着重向重点产业园区、大企业大集团及投入产出比高、效益好的重点骨干企业倾斜。二是将6个地震重灾市(州)灾后恢复重建急需物资如板材、管道、水泥等生产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对口援建园区纳入直购电试点。

  根据以上条件和各地申报情况,2010年全省参加直购电试点的用户共83户(见附件2、3),其中重灾区58户,非重灾区25户。

  (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凡并入主网运行的四川电网统调统分水电企业、符合国家环保和节能减排政策的火电企业均可参加直购电试点,并严格按照节能发电调度政策实施调度。符合条件的新投产电厂可根据生产运行情况,自愿参与直购电试点。各发电企业参与直购电的额度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2010年电力生产指导意见中另行明确。直购电要与节能发电调度相结合,签订直购电合同的发电机组在同类型机组中优先进入月度发电机组组合。

  三、购电价格

  参与直购电试点的电力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3部分组成。

  (一)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上网结算电价。

  (二)输电价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批复我省直购电输电价格标准之前,我省直购电输电价格暂按重灾区0.1612元/千瓦时、非重灾区0.1852元/千瓦时执行。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力用户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电网企业代为收取。

  四、实施方式

  (一)电网公平开放。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履行相关合同,收取输配电费用。由于电网原因影响直接交易造成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补偿。

  (二)合同签订。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自主协商直接交易电量、确定交易价格、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两方合同)。在此基础上,根据电网安全校核等相关约束条件,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签订委托输电服务合同(三方合同)后,方可正式实施。参加向大用户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在节能发电调度排序和机组组合时,相应发电容量予以剔除。鼓励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大型发电集团(电厂)优先与年用电量10亿千瓦时以上的大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建立长期合作联盟。

  (三)余缺电量调剂。在三方合同签订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当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电量与三方合同约定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发电企业的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直购电输配电价时统筹平衡。

  五、试点规模及实施时间

  2010年度直购电量总规模不超过200亿千瓦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用户严格控制年度直购电量规模。实施过程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根据电力实际供需和执行情况,适时对试点用户的直购电量进行调整。

  2010年度直购电试点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0年12月31日截止。

  六、其他事项

  各发、输、用电企业要着眼长远,统一认识,密切配合,扎实有效地推进直购电试点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州)政府要加强领导,通力协作,精心安排,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监管,建立退出机制,加强直购电试点企业执行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对达不到要求和拖欠电费的企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及时取消其直购电试点资格,确保直购电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其他有关事项按川府办发电〔2008〕104号执行。

  附件:1.四川省直购电用户准入标准

  2.2010年度直购电试点用户名单(重灾区)

  3.2010年度直购电试点用户名单(非重灾区)

  附件1
  四川省直购电用户准入标准

产品名称

综合电耗

工艺技术要求

生产能力

环保及其他

黄磷

≤13200千瓦时/吨

单台装机容量≥20000千伏安

>5万吨/年

符合环保要求,排放达标

电石

≤3400千瓦时/吨

内燃式、密闭式电石炉,单台电石炉容量≥20000千伏安

≥2万吨/年

达到国家环保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且进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名单

钢铁

 

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符合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标准(HJ/T189-2006)要求

电盐

≤5600千瓦时/吨

金属阳极电槽及余热蒸发结晶

>2万吨/年

物料废水闭路循环,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炭素

≤7000-9000千瓦时/吨

高功率、超高功率或等静压石墨

≥1万吨/年

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电解锌

锌冶炼电锌工艺综合能耗低于1700千克标准煤/吨,电锌生产析出锌电解直流电耗低于2900千瓦时/吨,锌电解电流效率大于88%

沸腾焙烧工艺,单台沸腾焙烧炉炉床面积109平方米及以上,配备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

 

单系列锌冶炼规模≥10万吨/年及以上

有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

电解铝及铝产品深加工

≤14300千瓦时/吨

采用200千安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阳极效应系数小于0.08个/槽日

 

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有关要求。

氯碱(含钾碱)

≤2650千瓦时/吨烧碱

电石法聚氯乙烯须配套建设电石渣制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制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采用金属阳极隔膜电解槽及离子膜电解槽。

 

符合国家危险废弃物的管理规定,达到《烧碱/聚氯乙烯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

含氟高分子材料

≤10000千瓦时/吨

单台装机容量≥25000千伏安

≥10000吨/年

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符合《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鼓励发展的产业,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四川省产业发展规划,达到国家环保要求,排放达标。

铁合金

进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名单且符合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修订),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钒钛

国家稀缺资源,省内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多(单)晶硅

新能源材料,发展前景好,正处于成长壮大期,属国家鼓励扶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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